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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章 生命权(2 / 4)

犯亦保障基本饮食医疗,杜绝私刑。

此等设施与管理理念,显受欧美近代狱政思想影响,在各省中堪称超前。

山西主政者似有意将其重工业所得之财力,部分投注于司法、监狱等软性制度建设,辅以强硬武力为后盾,构建一种工业—法治—军事复合型治理模式。

其志恐非仅在一省安宁……”

伦敦,《泰晤士报》驻华通讯员在发回伦敦的电讯中写道:

“……发生在山西省会的这场审判,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强烈的本土意志,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地方政权演变的独特案例。

山西当局没有选择传统的军事征服或秘密处决,而是尝试运用一套自行颁布的法律和完全由本省控制的司法系统,来处置涉及邻省的严重刑事案件,并成功地迫使对方接受了这一程序及其结果。

尽管其法律权威的根源仍是军事优势,但整个过程中对程序、证据、公开性的注重,以及对死刑的规避(这在中国传统刑法中颇为罕见),显示出其统治阶层中部分人士,正试图吸收并本土化某些西方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他们将经济发展(重工业)、社会控制(法治与狱政)和军事力量相结合,试图创造一种更为稳固、也更具有扩张潜力的地方政权模式。

当然,其对法的理解和应用仍服务于巩固自身权力与利益,距离真正的普世人权与司法独立相去甚远,但其展现出的组织能力和战略规划,已令其他中国省份乃至某些外国观察家感到必须重新评估这个北方省份的力量与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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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后,各类报道铺天盖地。

上海《申报》在社评中指出:

“太原审判,刑用无期而弃极刑,此非姑息,实为深思。

于鹰愁涧惨案,晋省手握确证,兼挟雷霆军威,若求一杀以快人心,易如反掌。

然其终择终身监禁,虽为严惩,亦存生之底线。

此举与晋省近年来律令中渐次废除肉刑、规范狱政、强调法之惩罚须有度,不可夺尽生机之原则一脉相承。

在当下各地军法审判往往草菅人命、私刑泛滥之际,晋省此举,无论其初衷为彰显文明或收买人心,客观上确为生存权于乱世中提供了一抹微光,亦为其依法维权之主张增添了某种人道主义色彩。”

天津《大公报》则从社会控制角度分析:

“阎氏治晋,素重秩序。

其厉行法制,非仅出于公正理想,实为深植统治根基之策。

此次跨省执法,以法院为矛,以军队为盾,最终以相对规范之司法程序收尾,意在昭告:

于晋省界定之秩序内,即便敌对者之生命,亦不由个人或一时意气剥夺,而须经其法度裁决。

此乃将暴力垄断与行使进一步制度化、理性化之尝试,虽出于强权,却暗合近代国家治理之某种趋势。

其对生存权之有限承认,乃是对其治理权威与稳定之长远投资。”

北平《晨报》特邀评论员,一位曾考察山西的法学家撰文称:

“外界谈及山西,多聚焦其飞机坦克、钢铁、水泥。

然此次事件揭示,阎百川所构建者,非仅一庞大兵工厂,乃一力图自足、且内外规则日趋严密之共同体。

其领先处,至少有三:”

“其一,法政先于军事。

晋省先后颁布《山西省战时民事特别条例》、《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等一系列自成体系之法规,并建立相对独立之司法系统(如高等法院)及专门执行机构(如跨域维权办)。

其军事行动常以维护法权为口号,法律成为其扩张影响力与利益之先行工具与合法性来源。

此番对豫交涉,堪称法律外交与炮舰外交之混合体,步骤清晰,较之单纯武力威慑,更具韧性与迷惑性。”

“其二,工业为民生与军力共同奠基。

太原、长治等地之重工与航空业,其产品固然武装了军队,亦支撑了境内铁路、矿山、电力之发展,间接保障了基本民生与经济运转。

阎氏常言六政三事(早年政策),近年更系统推行义务小学教育、区村建设、禁烟禁毒,并建立工矿伤亡抚恤与医疗互助。

此等举措,虽未臻完善,然在普遍忽视基层建设的各省中,确属罕见。

其目的,在于塑造更具向心力与耐受力的社会机体,为持久抗衡内外压力提供人力与物力基础。”

“其三,有限的社会权利换取秩序与效忠。

山西模式并非民主宪政,其核心仍是威权。

然其区别于纯粹军阀割据之处,在于试图以相对稳定的法律、渐进的民生改善、以及(对其他省民而言)较为安全的社会环境,来换取民众的顺从与生产积极性。

对于本省之民的基本生存权、财产权(在省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保障,此即所谓保境安民之现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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